衢州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市科发创〔2020〕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8日
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机制,密切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发展壮大,根据《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办发〔2019〕3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一)贷款范围及对象。衢州市本级(智造新城、智慧新城)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供。
(二)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银行。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遴选不超过8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具体负责合作银行的遴选工作。
(四)贷款规模。参与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的所有银行,每年发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总额按年折算不超过6.4亿元。
(五)贷款金额和用途。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具体事项贷款银行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
(六)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二、申请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企业可常年向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按照审贷要求,独立进行贷款审核,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放贷意见书,及时拨付贷款并出具放款凭证。同时将《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放款凭证复印件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财政资金安排
本方案涉及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大科创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贷款贴息和风险承担
(一)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根据贴息申报通知,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申请。市科技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经规范性审查、局党组会审定、 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贴息资金文件并组织兑现。贴息标准:按申报期限内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LPR定价的并已结算利息的45%,给予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贴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贴息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时,按预算金额同比例下降。
(二)风险承担。由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自行承担。
五、金融支持
市人行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银行放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给予票据再贴现支持,对经办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财政贴息,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协调银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等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二)按原《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方案》(衢市科发计〔2018〕72号)发放贷款且未到期的,继续按原方案执行,直至贷款到期为止。在本方案施行期内,新增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含转贷),按本方案执行。
(三)本方案自2021年1月8日起实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行负责最终解释。
解读机关: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570-3066006
附件2
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地址:衢州市三江东路53号人防大楼
乙方:.....银行
地址:......
根据《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办发〔2019〕3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衢政办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甲、乙双方决定在衢州市本级(智慧新城、制造新城)共同开展科技金融合作贷款工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贷款对象
借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甲方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二、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贷款规模
所有合作银行每年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总规模6.4亿元。在不突破6.4亿元贷款总规模的前提下,乙方每年(自本协议签定之日算起)发放科技金融合作贷款。
四、贷款金额和用途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贷款按年折算不超过500万元,贷款不得用于跟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无关的事项(具体事项贷款银行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乙方负责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流向,防止挪作他用。
五、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六、贷款贴息
甲方按申报截止到日前已发放的科技金融合作贷款以LPR核定的并已结算利息的45%,给予乙方科技金融合作贷款贴息。
七、风险承担
由乙方承担。
八、业务流程
借款人可常年向乙方申请科技金融合作贷款,提交《衢州市科技金融合作贷款申请表》,乙方按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放贷意见书和借款合同,按规定及时拨付贷款并出具放贷凭证。除应收贷款利息之外,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九、保密条款
双方均有义务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和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各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二)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可重新签定合作协议,执行期限为三年。若乙方未完成年度放贷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或以各种借口增加借款人负担且遭借款人投诉的,一经查实,甲方可终止协议,且对借款人的贷款不予财政贴息。
(三)本协议如因政策、法规等因素必须修改或终止的,为免责事由;修改、终止方案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