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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自然资规发〔2023〕35号规定, 第一段中“《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 号)”修改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2〕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事项内容及操作办法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

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在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分局(镜湖开发办规划建设部、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以市局名义进行组件和实质性审核,报批相关材料经所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盖章后,在报经区政府(开发办、管委会)同意后,由分局(镜湖开发办规划建设部、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作为业务承办机构将审批材料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录入报市局,并根据报批要求拟定市级审查意见、用地审查报告、土地征收请示文件等,经市局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其中属原中心城区报部范围内批次,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审批,其他批次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报市政府审批。对由市政府批准的批次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批准文号系统自动生成,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及电子件报备后,由分局(镜湖开发办规划建设部、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绍兴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及审批材料,到省厅办事窗口办理加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印章事宜,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移交省厅、市局。

市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内只转不征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批次审批,参照执行。

2.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在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按报批要求进行组件和实质性审核,在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由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作为业务承办机构将审批材料通过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录入,经市局牵头业务处室初审后,在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上发送市局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对涉及的内容进行并联审核,牵头业务处室负责汇总形成审核意见,报局业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审批。在完成用地报批后,由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档案材料装订成册移交省厅、市局。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及验收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单项验收。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拆旧区复垦完成,出具耕地质量鉴定报告,由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后,向市局申请复核。市局对申请复核的项目按照40%的比例进行验收资料审查,组织市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实地抽查复核,并出具单项验收抽查复核意见。抽查复核通过的,由分局进行系统备案。

2.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具体操作办法与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核事项一致。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整体验收。项目整体竣工后,由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初验后,向市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材料。市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市级部门对涉及农户搬迁安置的建新区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整体验收意见。整体验收通过的,由市局申请省厅复核,整体验收复核合格的,由分局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

(三)其他相关事宜

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仍按已委托下放相关规定执行。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涉及镜湖核心区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3.绍兴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违法用地查处由市局执法监察机构确认,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仍报省厅确认。

二、市局办理流程和职责分工

市局耕保处、生态修复处分别牵头负责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事项,局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要求给予必要支撑。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牵头业务处室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对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由牵头业务处室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并联审核。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审核职责分工如下:

1.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牵头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核,并汇总相关处室(单位)审核意见;审查拟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是否符合占用政策,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是否与用地预审时基本一致,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是否经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是否已详细说明调整和划补情况;占用标准农田、补充耕地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2.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以市局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提出意见。

3.执法监察局。负责审查拟用地动工建设、信访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查处确认,并提出审查意见。

4.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处。负责审查拟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和权属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5.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负责审查单独选址项目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规定,需要进行节地评价的项目,是否已组织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等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6.国土空间规划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是否符合规划修改条件,是否涉及占用生态红线及是否符合占用政策,农用地转用地块的审批权限等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7.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落实用地计划及涉及林地审批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8.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情况提出意见。

9.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审查拟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10.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处。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红线,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工作要求

1.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各分局和滨海新区、镜湖开发办职能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用地审查规定,认真履行实质性审核职责,严把用地报批质量关,充分利用省厅一张图系统核对每件资料,对组件材料和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负责因土地审批事项所引起的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事宜。要重视用地报批过程中的信访投诉和复议诉讼,切实做到及时调查处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拟申请地块涉及信访或针对市局、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在信访、复议、诉讼案件未办结前审慎审批。

2.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市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政府部门间“最多跑一次”要求,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率。对各区上报材料齐全和符合报批要求的,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市政府。如发现组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严的,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或诉讼复议败诉纠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业务处室要组织开展土地审批执法卷宗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本通知至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号)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日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10- 10
2020年10月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2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 号),规范了绍兴市区土地审批工作。2020年7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对土地征收责任主体、征收报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对土地审批流程和审查要点也提出了新要求。2020年9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 号),明确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捷原则,启用“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委托越城区政府、柯桥区政府、上虞区政府分别使用管理土地征收专用章编码章。为适应新形势,更好地推进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实施,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 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下放扩面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40 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号)

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土地征收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绍政办函〔2020〕10 号)

三、修订内容

1、修改完善办理流程。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验收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及验收操作办法、办理流程按照新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

2、细化完善职责分工。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最新建设用地审查要点和市局处室职责,对审核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3、明确规定工作要求。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各分局(滨海新区、镜湖开发办职能部门)和市局的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指导。明确由属地实施主体负责因土地审批事项所引起的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事宜,充分保障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土地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自然资规发〔2020〕5号)停止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5-88261288


来源: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