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
湖土资发〔201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旅游委(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经贸局,太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发展局:
为加快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建设,更好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规划空间保障
1.对符合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规划预留指标使用条件的旅游项目,可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予以落实;当年规划修改执行率已达80%以上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每年规划调整的次数。
2.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利用低丘缓坡资源的“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申请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
3.通过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积极保障农旅、文旅等旅游项目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空间需求,允许在实际拆旧产生的建新指标中,提留20%用于动态调补村庄规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加强乡村旅游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4.对符合县区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各县区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应积极统筹上级下达的奖励、挂钩指标,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保障各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
5.对于符合低丘缓坡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坡地村镇”建设项目,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办发〔2018〕64号
)的精神,按照“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实行“点状布局、征转分离、分类管理、差别供地”。
6.对于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小镇和省级以上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等规划范围内总投资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申报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奖励指标,地方指标不足的,可先行向上申请预支部分奖励指标。
7.各地要运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力度,促进土地要素合理配置,构建乡村旅游用地保障主渠道。
三、加强乡村旅游发展配套设施用地保障
8.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用地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以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栈道(宽度不超过2米)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村庄规划设计确定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等;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占地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的小型灌溉泵站、占地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小型排涝泵站等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超出本条规定规模范围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9.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在年度特定旅游季节内,允许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土壤耕作层、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允许农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以满足游客峰值时期停车需求。
10.对乡村旅游所涉景区道路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可以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
四、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多途径保障探索
11.在乡村旅游集中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房屋,以合作或自办方式发展民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的,可以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乡镇企业等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方式,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12.乡村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使用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经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可以采取定向挂牌方式,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作、入股等方式用于经营性建设使用;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积极探索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农用地一并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用于乡村旅游建设项目。乡村旅游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必须一并流转,到期后一并收回或续期。流转和有偿使用的标准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流转和有偿使用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用以壮大集体经济。
五、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监管
13.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追究责任。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环保设施建设、建筑材料使用、建筑风格协调等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