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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2〕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台办,杭州市农办:

为规范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推动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现将《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业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浙台农业合作与交流,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是继台湾农民创业园后,促进海峡两岸农业交流、深化产业对接合作的新载体,为台湾农民、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来我省投资创业提供便利。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引进台湾现代设施农业及新型实用技术、优良品种、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模式和人才为主导,共同开发现代农业,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双赢。

第四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应当突出台湾元素,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建设与之相配套的二、三产业,并在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为全省农业作出示范,成为浙江农业台资集聚、技术创新、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的现代农业样板。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当地政府应当重视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并有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

第六条  建设主体明确,对台农业合作有一定基础,有利于实现两岸优势农业资源的有效对接。

第七条  主导产业集聚度高,建成后对周边地区以至全省现代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八条  应具备一定规模,园内沟、渠、路、电等田间设施配套齐全,交通方便、集中连片,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应纳入当地农业“两区”建设体系。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联合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厅和省台办认定。

第十一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应包括建设主体的基本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区位图和区块图及纳入农业“两区”建设体系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和省台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复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组织认定验收组实地验收。对不符合认定验收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认定验收采取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现场考核主要是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规模大小、台湾元素应用、产业布局、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生态循环等。会议评审主要包括对台合作前景、科技示范推广幅、辐射与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与农业“两区”建设作用、经营管理与组织化水平及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认定验收合格的,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台办正式行文,批复同意设立,授牌为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要与“两区”建设相结合。经认定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对外交流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和省台办在省农业对台交流与合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政策指导和管理、考核等事项。

第十七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落实促进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实施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批准设立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后,当地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出台扶持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开发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浙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及农业“两区”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