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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浙土资规〔2017〕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农业局、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分局(监管办):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国家资产。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联动,形成推动改革合力,切实把握政策精神实质,积极稳妥推进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落实工作。

二、促进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按照企业意愿,选择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供应土地。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以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持股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须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要结合现有地价管理政策,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基准地价更新要求,正在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或即将开展的地方,要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同步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近期不需开展更新工作的,要专项研究制订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三、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各地要按照或参照现有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军工科研院所改制等改革。改制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改制单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各地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取得的相关国有农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有需求的地方要研究制定国有农用地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和路径。国有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抓紧制订公布农用地基准地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担保要以试点方式有序开展。按照严格保护为主的原则,依法规范国有林地使用管理。

五、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各地可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供应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其中,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20年。各地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厂房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强化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

各地要牢固树立生态用地保护优先的理念,坚持用途管制原则,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相互转换应依法依规进行。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置竞买条件。要充分依托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积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制度,实现对建设用地的全程监管。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林业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

2017年9月1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9-28
2017年9月1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国家资产。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开始凸显,进一步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坚持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文件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及时提出贯彻意见。我厅认真研究,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林业厅、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起草了贯彻意见,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促进公共服务项目投资建设。一是对以往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公共服务项目,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二是明确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工作要求。

(二)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一是对正在改制的事业单位,应显化土地资产,参与土地处置,处置政策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二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需有偿使用的,先办用地手续再办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推进国有农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一是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的相关国有农用地,可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参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办理国有农用地登记手续。二是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三是要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和路径,对国有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可按需以不同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四是明确完善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的工作要求。五是要依法规范国有林地使用管理。

(四)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一是鼓励各地根据不同产业的类型和特点,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支持各地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采取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元供地方式。二是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厂房和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建成后,可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厂房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强化国有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一是牢固树立生态用地保护优先的理念,坚持用途管制原则。二是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对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规定。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严格履约管理。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