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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已退休人员获高工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已退休人员获高工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温人社函〔2015〕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人社发〔2021〕98号规定,保留。

 

瓯海区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获得高工资格如何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4〕95号,2014年11月28日发文)已明确,符合浙人社发〔2014〕号中规定的增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应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且被用人单位聘用到相应高级专业技术(高级技师)职务岗位上。

因此,各地应从2014年11月28日起严格按照浙人社函〔2014〕95号文件规定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对于在2014年11月28日之前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且已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增发待遇手续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复。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1日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