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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7〕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依法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总体良好,推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重点建设项目选址随意性大、土地利用粗放浪费、征地补偿不到位,甚至边批边建、未批先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重点建设项目事关国计民生和发展全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有利于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浙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二、切实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管理。项目选址、用地规模要充分论证,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加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安置工程的审核管理,从严控制配套工程、安置工程的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搭车”用地等违规现象。

(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其中对前期需上报国家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重点建设项目在正式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审确定的规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加强项目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报批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导、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为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林业、农业、水利、劳动保障、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林地占用和林木采伐、标准农田易位、水土保持评价、水域占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等各项工作,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程序,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违规用地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建设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尚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得作出与项目开工建设有关的行政许可,违规作出许可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迁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土地征迁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迁程序和相关政策实施,征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和当地征迁政策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征迁政策指导和征迁工作管理,严格征迁程序,做好维权、维稳工作,防止出现借重点建设项目名义压低征迁补偿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现象,确保社会稳定和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违法违规用地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或预付建设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和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公安、监察、林业、建设、规划等单位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查办违法用地案件的工作。要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通过查处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用地行为,努力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领导,确保实现重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宜。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

(二)强化责任考核。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重点建设项目出现违法违规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后果严重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同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30日印发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