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国资企改〔2018〕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 国发〔2015〕54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2014〕24号)精神和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企改办〔2018〕1号),现就省属企业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将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重点,通过2~3年持续推进,进一步优化省属企业股权结构,完善市场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增强综合实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行业单打冠军,推进国有资本进一步集中布局于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领域。各省属企业要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有效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综合效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以资本为纽带,进一步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和国有经济布局,实现在新时期新常态下的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把握的主要原则
省属企业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按照“三因三宜三不”要求,“一企一策”稳妥推进。重点把握以下原则:
(一)按照功能定位分类推进。原则上,功能类企业本级保持国有全资,下属功能类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竞争类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可根据实际设定。鼓励竞争类企业本级按照市场化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有条件的企业可推进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资产上市。已经实施混改的集团公司,要着力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提高效率上下功夫,并持续深入推进下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非主业业务和不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板块,可通过市场公开方式逐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国有资本可参股或全部退出。
(二)坚持市场导向加快转型。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立足改革转制增强活力、创新转型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市场经营机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三)注重工作衔接系统谋划。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结合企业“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调整、“凤凰行动”计划、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单位等工作,系统谋划、整体设计,确保符合企业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确保各项工作有机衔接、相互促进。
(四)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产权保护、公平竞争、有效管控,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企业职工权益。原则上企业应通过增资扩股或新设、以市场公开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抓紧制订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计划
各省属企业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并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集团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计划,并于7月10日前报省国资委。已列入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三批试点的省属企业不再另行制订工作计划。省国资运营公司、浙江产权交易所根据自身功能定位,研究起草本企业参与助推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本情况。包括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员工参与持股企业户数,资产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经验体会等。相关数据截至2018年5月底。
(二)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总体思路。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和资产证券化等工作,梳理自身发展战略、产业特点、行业规律和对标企业做法,对集团本级和不同产业板块、成员企业等分类提出发展目标、混改要求、混改方式等内容。
(三)正在推进实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基本情况和进度安排。
(四)下一步拟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基本情况和进度安排。
(五)对已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下一步完善治理、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等方面工作打算。
(六)需要探索、解决的重点问题,以及需要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支持协调的政策。
(七)推进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保障机制。
(八)附件:1.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项目一览表(格式详见附件);2.已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优秀案例:一般2家以上,包括主要做法、改革成效和经验启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省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并指定专职部门主抓本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设立专项工作组,组织精干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建立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改革团队。
(二)已列入国家混改试点、“双百行动”计划和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方案审批程序按照相关试点要求进行。其他企业改革方案按照《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浙国资企改〔2017〕19号)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集团本级的,改革方案由省国资委组织研究后报省政府决策。涉及下属企业的,改革方案原则上由省属企业本级审批并抄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指导企业推进实施。
(三)省属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应综合考虑其市场地位、综合实力、优势互补等因素。战略投资者至少应当具备在某一方面或领域帮助改制企业提升发展的能力或优势。改制企业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在产业协同、业务拓展、行业资质、专业能力等方面,公开对意向投资者提出相应条件要求,并可在合作协议中就相关要求设定发展指标和承诺条款。
(四)鼓励企业根据国发〔2015〕54号、浙委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加大特殊管理股、交叉混合持股、债转股、科技成果入股、股票期权、PPP、特许经营、一线团队跟投等方面的探索力度。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技术管理骨干实施股权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财资〔2016〕4号)规定,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五)省属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创新探索及其他具体问题,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反映。对于企业探索形成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省国资委将及时汇总梳理,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六)各省属企业要建立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工作档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10日前将改革具体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及时汇总分析,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七)省国资委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专项培训,邀请相关部门、中介机构、优秀企业介绍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何 苗、赵 岩,联系电话:0571-87059515、87059174,传真:0571-87059574,电子邮箱:33956656@qq.com。
浙江省国资委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