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2017年1月26日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公告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废止的条款 |
1 |
2010年6月30日 |
浙海地税政〔2010〕46号 |
1.第二条第一款“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2.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对建筑安装企业及外来建筑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工作,对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做好税种登记修改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