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粮食企业取得各项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1998-01-05 桂地税函〔199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粮食企业各项补贴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南地地税报[1997]29号)收悉。关于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和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及其他补贴是否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对粮食企业取得的各项补贴收入,除有特殊规定不计入企业损益者外,应一律计算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