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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温金融办〔201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金融办〔2021〕52号规定,应急转贷资金在“为无法如期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的企业提供转贷”方面继续发挥作用。故建议保留。将《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标题修改为《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经信委移交至市金融办的批示精神,及《温州市经信委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流程,强化资金监管,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转贷资金需符合的条件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还贷暂时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

(一)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

(二)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

(三)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在温州市辖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当地尚未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

(四)温州市域范围内跨区域发生贷款,不能使用当地应急转贷资金的。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

(一)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

(二)近半年纳税记录无法反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一)企业申请

1.企业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

2.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1)(须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原贷款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和企业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附件2);

3.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除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外,其余须为原件,同时复印件须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企业纳税证明须当地税务部门出具。

(二)银行受理

1.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核实,经核实认为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符合申请条件同意续贷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签发《续贷承诺书》(附件3)。若为票据、信用证转为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银行必须同时出具原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的承诺函(附件4)。

2.贷款银行联络员将企业申请材料、银行续贷手续材料整理汇总后送交管理银行(即转贷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管理银行实行分组受理,第一组工商银行、第二组农业银行、第三组华夏银行、第四组浙商银行(具体分组另行通知)。

3.管理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使用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贷款银行收到同意通知2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附件5、附件6)并提交管理银行,贷款银行对企业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金融办核准

市金融办每周二受理管理银行提交的转贷材料,(1)企业申报材料:申请表、经银行确认的原贷款合同复印件、担保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近半年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2)银行相关材料:续贷承诺书及相关承诺函、资金使用协议。

市金融办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并开立转账凭证,每周五由管理银行联络员取回核准材料。

(四)资金划转

1.管理银行取回核准材料和转账凭证后,通知贷款银行转贷业务联络员取回资料。管理银行根据市金融办核准意见,每周一将转贷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

2.贷款银行根据市金融办核准意见,按照续贷承诺书和银行信贷相关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在约定时间内放贷。贷款银行应在收到转贷资金的当天,将转贷资金由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转入企业结算账户并归还企业贷款。转贷资金转入企业结算户时,贷款银行要做好资金安保措施,包括关闭企业网银、查询账户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况等,确保资金安全。若发生妨害资金安全的情况,则贷款银行不得再进行资金划转,应向市金融办报告并实时归还资金。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账户的同时,本金及使用费用实时受托支付至管理银行转贷资金专户。

(五)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

1.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数额较大的,需分成多笔进行转贷,确因银行系统或其他原因不能分笔转贷的,需由贷款银行出具书面说明,由市金融办同意后方可使用。

3.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由银行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算。

三、其他事项

(一)管理银行要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转贷材料的初审、递送和转贷资金划拨、信息报送等工作。要密切关注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个工作日向市金融办报送转贷资金发放和归还情况(附件7)。若一周内无发生转贷业务的,每周五下午报送“本周无发生转贷业务+账户余额”,每月初向市金融办寄送上月专户明细和凭证。

(二)贷款银行要确定1-2名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可以实行AB岗,专门负责企业转贷资料的审核、递送等工作,每次向管理银行递送转贷申请材料时须携带身份证予以核对。转贷业务联络员、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贷款银行印鉴、法人签章需提前报市金融办和结对管理银行备案。未备案的银行不予使用转贷资金,未备案人员递送的材料,管理银行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签订《续贷承诺书》、《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的银行原则上应为市分行及以上级别,若市分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授权支行级机构签发办理的,应向市金融办出具承诺书,并承担全部责任。



附件:1.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3.续贷承诺书

4.票据、信用证业务转贷承诺书

5.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三方)

6.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双方)

7.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发放/归还情况表




附件1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贷款银行


申请金额

万元

贷款银行

户    名


贷款银行

内部户账号


申请转贷资金事由及承诺:

本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现因贷款到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申请转贷资金进行转贷,保证按时归还资金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管理银行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金融办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一式三份。



附件2


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事项:                     (企业)申请使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承诺事项

本企业保证:

1、本申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3、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续 贷 承 诺 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企业在我行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于      年    月    日到期,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开始办理该笔贷款续贷手续。经我行审核,该企业符合我行的续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该企业的上述贷款经我行及相关上级行的贷款审核,符合我行的续贷条件,我行承诺续贷该企业此笔贷款,并保证在收到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后5个工作日之内下放续贷资金。

二、此笔贷款归还时使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万元,我行与企业签订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后,我行承诺在续贷资金划转到企业贷款账户后,实时划转到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三、如由于我行审批、操作不当等因素导致该笔续贷资金无法按时、足额续贷给企业或转贷资金被企业划出,导致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我行承担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贷款银行负责人(签章):         (银行公章)

日 期:

注:本承诺书必须填写完整,一式三份。



附件4


票据、信用证业务转贷承诺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经我行对                       (企业)申请使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           合同(合同号:            )及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我行郑重声明,该合同、贸易事实真实有效,对其真实性及期间发生的问题负一切法律责任。




审查人:                (签章)


贷款银行负责人:         (签章)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

(三方协议)


甲方:                                     (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贷款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丙方:                                     (管理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精神,甲方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特申请借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用于归还在乙方的到期贷款,乙方、丙方为解决甲方的实际困难,并维护转贷资金的安全运作,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借用和归还

甲方使用转贷资金申请在获得乙方续贷承诺后,并经丙方初审同意后,甲乙丙三方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由丙方将转贷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临时借用于甲方,甲方用于归还乙方贷款。贷款归还后,乙方向甲方下放续贷资金,甲方以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借款。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在乙方将续贷资金存入甲方贷款账户后,同意该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转贷资金借款,不用于其他用途。

(二)在转贷资金借款归还前,不在账户资金收支上设置任何妨碍乙方和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三)甲方不得利用转贷资金转贷而转移资产,不得利用转贷资金掩盖虚假贸易骗取贷款。

(四)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将续贷资金划转到丙方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五)负责偿还第一条款项下的转贷资金借款。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自发放之日起计息。由乙方核算后一次性足额向甲方收取,与转贷资金本金同时划转至丙方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向丙方提供临时存欠账户(内部过渡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二)在收到丙方转贷资金后,审核并确认丙方信息。及时办理续贷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资金使用。

(三)按本协议约定,在丙方将转贷资金划至乙方账户时,对到账的资金安全负全部责任。

(四)在下放续贷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到甲方贷款账户时,核算甲方使用利息并一次性足额向甲方收取,与转贷资金本金一起实时划转到丙方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五)如该笔续贷资金无法按时、足额续贷给甲方,导致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乙方承担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市金融办委托,托管转贷资金和完成转贷资金的收支,并代收本金和利息。

(二)向乙方提供转贷资金专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三)收到贷款银行签发的《续贷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近期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申请资料,完成初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甲乙方签订本协议。

(四)收到市金融办核准的《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申请表》和开具的转账凭证,将转贷资金足额划至乙方临时存欠账户。

(五)在该笔资金划出时,及时通知乙方;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全额还款资金,及时向市金融办报送。

第五条  违约处理

转贷资金托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甲方违反第二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和市金融办报送甲方违约情况。

(二)如乙方违反第三条的约定,甲方和丙方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承担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三)如丙方违反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未向乙方账户划转或未足额划转转贷资金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丙方违约情况。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将企业续贷资金及使用利息足额划转到丙方转贷资金专户归还借款后,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及市金融办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附件6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

(双方协议)


甲方:                                     (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                                     (管理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精神,甲方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特申请借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用于归还在乙方的到期贷款,乙方为解决甲方的实际困难,并维护转贷资金的安全运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借用和归还

甲方使用转贷资金申请在获得乙方续贷承诺后,并经乙方初审同意后,甲乙双方签订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由乙方将转贷资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临时借用于甲方,甲方用于归还乙方贷款。贷款归还后,乙方向甲方下放续贷资金,甲方以续贷资金归还转贷资金借款。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在乙方将续贷资金存入甲方贷款账户后,同意该账户资金用于偿还转贷资金借款,不用于其他用途。

(二)在转贷资金借款归还前,不在账户资金收支上设置任何妨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三)甲方不得利用转贷资金转贷而转移资产,不得利用转贷资金掩盖虚假贸易骗取贷款。

(四)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将续贷资金划转到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五)负责偿还第一条款项下的转贷资金借款。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转贷资金使用费用每日按照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自发放之日起计息。由乙方核算后一次性足额向甲方收取,与转贷资金本金同时划转至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在签发《续贷承诺书》、完成转贷材料初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二)及时办理续贷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资金使用。


(三)在下放续贷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到甲方贷款账户时,核算甲方使用利息并一次性足额向甲方收取,与转贷资金本金一起实时划转至指定的转贷资金专户。

(四)如该笔续贷资金无法按时、足额续贷给甲方,导致转贷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乙方承担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违约处理

转贷资金托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如甲方违反第二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甲方违约情况。

(二)如乙方违反第三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乙方违约情况。乙方应承担转贷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约定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将企业续贷资金及使用利息足额划转到转贷资金专户归还借款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市金融办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附件7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报送银行: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域

转贷金额

发放时间

贷款银行

备注





































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归还情况汇总表

报送银行:                                      单位: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区域

转贷金额

发放时间

归还时间

使用费用

备注












































关于《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市金融办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经信局移交至市金融办的批示精神,及《温州市经信委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流程,强化资金监管,市金融办制定印发《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管理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内涵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相关要求,决定继续设立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2018年11月30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印发了《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根据2019年3月5日,姚高员市长在市经信局《关于企业应急转贷工作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为尽快重新启动并高效运作转贷资金,决定继续沿用《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温经信企业〔2018〕190号)。市金融办制定印发《操作细则(试行)》是对《管理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温州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流程进行统一规范,并保障资金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温州市范围内,还贷暂时困难的正常经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转贷资金:即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的;或在温州市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等转为资金贷款的;或注册地在市区范围内,在温州市辖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当地尚未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的;或温州市域范围内跨区域发生贷款,不能使用当地应急转贷资金的。

申请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本转贷资金:即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或近半年纳税记录无法反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条款设计

《操作细则(试行)》分为正文和附件。其中,正文包括申请转贷资金需符合的条件、转贷资金使用流程、其他事项等三条,共十款。第一条对可以申请转贷资金的条件和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形进行了罗列;第二条按照企业申请、银行受理、市金融办核准、资金划转的步骤分别进行说明,并对转贷资金使用期限、额度和费用进行了明确;第三条对管理银行和贷款银行的相关职责进行补充。附件包含七个文件,提供了申请转贷资金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范本。


来源:温州市金融办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