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9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6-09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 国税函〔2003〕9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