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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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精神,适应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优质均衡发展,整体提升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四个舟山”建设目标,按照“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加快缩小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力求办好每一所学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享受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市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学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100%,县(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城乡学校规划建设,更好满足义务教育入学需求。
1.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未来发展趋势、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要求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依法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教育用地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对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定海等老城区要利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契机,科学调整学校空间布局,加快实施义务教育综合改造,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按照本岛教育一体化的要求,编制《舟山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岱山、嵊泗两县要及时做好教育专项规划。
2.持续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逐县(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建设好每一所学校。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扶持和管理,实施民办民工子弟学校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扶持新建、公办吸纳、依法撤销、财政奖补支持、招生计划调控等多种手段,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到2020 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定办学标准。
3.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战略,“十三五”期间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实现中小学校100%宽带到校到教室,无线宽带覆盖校园教学、办公及主要公共活动场所,人人拥有至少1种便捷可用的终端;全面实现教学班班通、人人通。提升渔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渔农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4.严格控制班额。通过教育规划和学校布局优化、校园校舍新建和改扩建、施教区适应性调整等方式,严格按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控制班额。2017年起全市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45名和50名以内。在海岛农村自然小班学校推进小班化教育。鼓励民办学校开展更为个性化的小班化教育。
5.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区)创建。2018年全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在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实现基本现代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创建国家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区)。
(二)统筹城乡学校管理,提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水平。
6.努力办好渔农村教育。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深化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履行对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法定责任。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海岛农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促进学校之间校舍和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统一。严格落实对寄宿制学校增加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海岛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核定公用经费补助的规定。积极稳妥解决乡村小规模学校问题,一方面把群众需要且有办学条件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切实办好,另一方面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吃住行困难的前提下,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撤并招生难以为继或人数极少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使每一名乡村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7.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治理体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级统筹,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建立健全师生权力救济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8.推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市教育局要制订出台推进集团化办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意见,各县(区)要总结前些年集团化办学、共同体建设、协作体建设等成功经验,根据实际,创新载体,强化机制建设,提升区域义务教育整体水平。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对于新办学校,在学校管理、教师配置、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尽早使新办学校成为区域新的义务教育优质学校。
9.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深入推进课程改革,提升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强化选择性教育思想,把更多的课程学习选择权交给学生,把更多的课程开发权交给教师,把更多的课程设置权交给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丰富优化拓展性课程,努力培育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发现和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强化学生体育与艺术教育,深入开展阳光校园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时间一小时,全面落实“体艺2+1计划”。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不懈地抓好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
10.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巩固“零择校”成果;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坚持幼升小、小升初不考试。全面落实优质示范普通高中学校按不低于50%的计划比例向所在区域所有城乡初中学校分配招生名额。从2018年开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初中毕业和高中段学校招生的基本依据,并折算为相应分值计入升学总分。加快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多元录取模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城乡教师管理,优化义务教育师资配置。
11.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完善全市中小学编制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市、县(区)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市、县(区)教师资源的统筹使用管理。市、县(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班额、生源及工作量变化等实际,统筹提出各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分配方案以及调整建议,报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要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承担教育教学任务需要等情况,编制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实施。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对于因女教师生育等因素造成的教师临时性短缺,学校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申报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临时性教师短缺时本校其他多承担工作量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发放,以及临时聘用退休教师或其他社会人员的报酬。
12.完善职称评聘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区)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渔农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任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继续留在渔农村学校任教的交流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给予倾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渔农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对偏远海岛地区教师进城实行积分制选拔制度。
13.实施“1252人才强教工程”。切实推进人才强教、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发挥优秀人才在新区教育优质发展、创新发展中的重要引领和支撑作用,启动实施“1252人才强教工程”。坚持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和专业化为内容的“四有一化”教育人才建设方向,到“十三五”末,全市拥有10名左右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中小学领军人才,20名左右的省特级教师,50名左右的市级教学名师,200名左右的市级教坛新秀。以学科领军人才为领衔,以省特级教师、市挂牌名师和市教坛新秀为重要人才支撑,建成一批对全市中小学教育具有显著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的教师创新团队。
14.改革渔农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施《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建立起“越往偏远海岛,越处艰苦岗位,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使渔农村教师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加强渔农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前提下,渔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城市标准统一核定,严禁“有编不补”和占用或变相占用渔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依法依规落实渔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认真落实渔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渔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相关津贴标准,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渔农村学校教师予以特别倾斜。渔农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渔农村教师,可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加强渔农村教师培训培养,改革渔农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渔农村教师。全面实行渔农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3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教师培训经费优先保障渔农村教师培训需要。
(四)统筹关爱城乡特殊群体,确保公平享受教育。
15.完善城镇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就学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本地学校和社区。
16.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要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7.全面建立控辍保学机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落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入学。市、县(区)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城乡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要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学生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饮水安全等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健康成长。
18.切实加强特殊教育。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要求,分工实施残疾学龄儿童的特殊教育。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财政承担经费送听障学生到宁波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接服务。按照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积极推进市培智学校建设。切实抓好培智对象集中教育,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和送教上门服务体系,巩固和提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党建工作,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着力加强中小学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严格党组织生活,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文化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着力创新模式搭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
(二)明确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把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市政府把统筹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县(区)政府教育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考核机制。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机制,人力社保、机构编制、教育、发改、财政、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加强联动,共同推进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依法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职能,依法建立教育督导监督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对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全面推进和完善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强化过程性督导评估,对中期工作目标达成和主要措施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重视督导评估结果运用,完善督导结果发布制度,健全公示、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完善问责机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