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
浙土资发〔2005〕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4〕6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现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权处置政策
(一)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业的省属国有企业,其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仍保留划拨使用,不设置土地使用期限。
(二)经省政府批准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投资类资产经营企业或企业集团,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省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对竞争性行业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租赁经营和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均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四)对实行债转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划拨使用,也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五)对原改制过程中批准保留行政划拨至2005年的省属企业,其划拨土地使用权须依法分别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对因城市规划变动等原因而近期难以实施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使用。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实施改制组建新设公司制企业1、改制企业凭改制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2、改制企业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权属界定函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企业用地权属界定或土地登记:
3、改制企业自行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4、改制企业持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地价评估结果初审和备案手续;
5、改制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6、改制企业持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申请报告、地价评估备案报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等有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手续;
7、改制公司设立后,凭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相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划拨用地决定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8、新设企业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实施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
1、实施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省属企业凭有关批准文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2、企业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土地权属界定函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企业用地权属界定或土地登记:
3、改制企业自行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4、改制企业持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地价评估结果初审和备案手续;
5、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土地使用权评估备案和处置文件。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权财产关系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股本)额按土地评估备案价确定,以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集团公司或企业。〖JP2〗(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备案价的20%确定。〖JP〗
对工业生产性和曾因承担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经批准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可返还70—80%;返还部分属国有资产,用于支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
对一次性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缓缴期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对破产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回并出让,变现的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备案价的20%乘以银行还原利率确定,自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内土地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五年不变。今后根据土地交易价格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土地租金,但每次调整间隔期通常为3年。
改制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二免三减半”,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免交5年。
(四)企业改制中,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外,土地评估备案价的80%作为原企业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
(五)改制企业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评估备案价计入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