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海渔计〔2017〕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保障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浙江省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16〕1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违法违规渔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一)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使用或随船携带电脉冲助渔设备、多层囊网拖网、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帆张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的捕捞渔船;
(三)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四)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他未经渔业登记、检验的(故意套牌),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使用假船名号);
(五)暴力抗拒渔业执法检查的渔船;
(六)未获许可违法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七)因非法捕捞构成犯罪的涉案渔船;
(八)拒不接受“船证不符”整改的渔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一)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渔具的捕捞渔船,每次扣30%;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30%;
(三)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50%;
(四)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15%。
(五)使用或随船携带严重偏离农业部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网具(简称“密眼囊网”)的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海洋捕捞渔船扣10%。
三、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执行
(一)对象
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对象为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条件
凡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必须是下列情况之一:
1.对渔业违法违规或犯罪,已经作出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
2.对暴力抗法已经作出治安处罚,或已经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认定情节严重的;
3.对违反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事纠纷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已有相应的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
4.对违反农业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有关标准网具,由执法机构查实,经当地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渔船登记表、船东或船长承诺书和处理意见。
(三)告知
按船籍港管辖的原则对涉及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把好审核关。违法违规渔船由省内上级或异地查处的,查获地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决定书(或事故认定报告或意见)等材料书面告知渔船所属地县级渔政执法机构,同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违法违规渔船由省外查处的,由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书面通知渔船所属地渔政执法机构。所属地渔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向外省查处机构取得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并对相应渔船作进一步审核确认。
(四)确认并执行
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对拟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进行会审,确定应予取消或扣减的渔船,并填写《浙江省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以下称“渔船名册”见附表),公布取消或扣减渔船的信息,并在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统一公示后,取消或扣减违法违规渔船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五)通报
每月底前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当月《渔船名册》,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对上报的《渔船名册》应进行汇总并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局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在全省进行通报,以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应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程序,严格执行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规定。
(二)同一渔船同一案件若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前述第一、二条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扣减比例后,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
(三)同一年度同一渔船若有不同的违规案件,应按照前述第一、二条的违法违规情形确定扣减比例后,予以累加扣减,直至该年度渔业生产成本全部扣减完。
(四)对已经按“一般程序”立案,但在补贴资金发放时尚未结案的渔船,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待结案后对照相应的扣减政策再作取消或扣减处理。
(五)未完成初步整改处置的“船证不符”渔船,暂缓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应逐级进行监督,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在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中,对应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渔船不移送、不上报、不扣减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浙海渔计〔2016〕11号文件停止执行。其他文件中涉及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扣减问题的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取消或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名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