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财综〔2009〕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财法〔20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财法〔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杭政办〔200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计算资产存量,在资产配置标准内根据需要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并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采购制度。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资产,单位应严格规范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采购、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实物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得入库,未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不得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需同时在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新增登记。未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确认的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对符合固定资产价值,但不能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配件,可视实际情况按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或增加主机固定资产价值进行管理。

  八、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固定资产还需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符。

  九、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主管负责人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实物账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固定资产应落实到人或部门,使用人在行政事业单位间调动,所用电脑、打印机、移动硬盘可随调动人员进行调拨,其他单位间调动,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十、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报废审批制度。资产报废应按《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中规定的程序,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技术质量管理、财务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十五、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对外投资审批、管理

  十六、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原控股、参股企业增加股份的,应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科学、谨慎决策,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保证本单位正常运作的资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上报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六)近期会计报表;

  (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十、事业单位申请对原控股、参股企业增加股份的,应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上报的《国有资产增资扩股申请报告》;

  (二)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的参股或控股公司财务报表;

  (四)拟投出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十一、事业单位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市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以不低于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出资。

  二十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对外投资单个项目税后分得的利润,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十三、事业单位应设立对外投资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对该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资产出租审批、管理

  二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提出资产出租的租赁建议价格。

  二十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报审批表(附件2);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十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资产,需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采用其他方式出租。

  二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外担保审批、管理

  三十、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一、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根据审批权限报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二、事业单位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由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单位的担保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十三、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财政部门上报的《对xxx单位担保的申请报告》;

  (二)资产价值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资产使用监督检查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三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三十七、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