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并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舟政发〔201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统一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有关“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确定”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14〕36号)有关“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等规定,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88元/人·月。今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有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