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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4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4-15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