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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结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克服教育资源紧张、随迁子女数量多的压力,较好地解决了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

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本地户籍子女升学与随迁子女升学、近期与长远等关系问题。要严格按照舟政办发〔2013〕7号文件要求把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准入关,坚持“一次性明确准考条件,分类安排就地升学”;坚持学有所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均能就地升学。

三、解决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初中升高中的具体政策

(一)2013年4月30日之前在我市初中就读并同时取得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

(二)2016年起,具有在我市完整的初中三年学习经历并同时取得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事实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但只能报考职业学校。

(四)市引进人才子女升学,按《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等六项人才科技政策的通知》(舟委办〔2012〕70号)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根据浙政办发〔2012〕160号文件规定,凡经我省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段学校就读,具有我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其他条件,在我市高中毕业的,从2013年起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认真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和录取等工作,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完善随迁子女学籍档案,加强学籍流转监管,防止中考、高考移民等投机行为,确保教育秩序和教育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舟政办发〔2013〕7号文件明确的职能要求,协同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