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4〕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考试有关问题
㈠ 组织管理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
㈡ 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环保局联合成立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考办”),负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市环考办”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3)。
㈢ 职责分工
1.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
2. 市环保局负责征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进行注册管理等工作。
㈣ 考试报名
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渝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考试。
㈤ 考场设置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主城区大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集中设置考场。
㈥ 考试、培训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科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考核认定有关问题
㈠ 申报认定条件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㈡ 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共同成立“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4),负责全市申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环保局。
㈢ 认定程序
1. 凡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见附件1)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申报。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统一报送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审核、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由市环保局汇总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
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审核推荐表》一份(附件2)。
3.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报告书(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4. 所在单位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㈤ 申报时间及要求
1. 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
3.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查原件;上报材料中的各类证书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4.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5.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及两年内的考试资格。
三、颁发证书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者,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注册登记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市环保局为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1.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3号)
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审核推荐表》
3.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4. 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成员名单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