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公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建发〔202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公租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00%。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主申请人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市区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市区商品房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8.主申请人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2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不受第1、2、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9.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公交工作满2年的公交司机,不受第1、3、4点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
二、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三、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金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5%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7.5%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租金费率标准:钢混、砖混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砖(泥)木结构住房租金费率按基准的30%收取。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以外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100%收取。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费率按基准的60%收取。
四、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相应租赁补贴费率标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100%发放。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基准的60%发放。
(三)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其现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的租金费率按基准的40%发放。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保障对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租赁补贴费率标准:按基准的40%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市区是指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情况包括: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3.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四)大学生毕业后无待业或失业相关证明的,视为毕业当月起就业。
(五)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缴纳地须在市区范围内。
(六)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丽水市区的学生户籍。
(七)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其新车购置价格含税费。
(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商品房均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市政府或统计部门最新的公布数据为准。
本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一、为何要调整保障标准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租房规划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 建保〔2019〕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021年9月30日,省建设厅印发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从省级层面细化了公租房工作,首次明确了住房保障的审核要求,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的审定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该办法对公租房申请流程、申请方式、准入条件等条款进行了修订,但具体实施细则未具体明确。
因此,市建设局有必要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保障标准》,以便开展后续住房保障工作。
二、准入对象方面有何调整?
共分为四类。新增加第一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第二类“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第四类“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持不变。
三、准入条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规定,此次关于准入条件的调整较大,具体如下:
(一)户籍条件的变化。
(1)取消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的条件设置,调整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 调整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要求,分别调整为“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将碧湖、大港头、老竹等乡镇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二)收入条件的变化。
增加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收入准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三)住房条件的变化。
(1)将“无转让住房记录”由“3年”改为“5年”。
(2)取消“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约束性条件。
(四)财产收入额度限制的变化
(1)增加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条件约束,具体金额在之后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2)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由去年的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增设置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机动车辆约束条件,同上。并取消“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的约束性规定。
(3)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条件的变化。
(1)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统一调整为“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调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3)取消保障对象关于个人征信情况的约束性条件。
(4)调整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对象的准入条件。将“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有无调整?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分类分档规定实物配租租金费率标准,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五、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有无调整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分类分档规定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六、增加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了什么?
结合实际操作,此次保障标准增加了八个方面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区的范围、收入的计算计算方式及时限、房产审核范围、大学生就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审核标准、城镇户籍的排除对象、机动车辆的认定及价格计算方式和相关数据的认定等。
七、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处室:保障处,联系电话:0578-210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