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4〕3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0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
契税直接征收有关精神。各级征收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
契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直接征收的地方,在如期终止委托代征的同时,要做到票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费结算清楚,有关交接手续全面、完整;暂时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过渡办法,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直接征收。
二、积极开展
2005年
契税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征收机关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及时组织
契税征管的调研工作,全面地了解、掌握当地大宗税源。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方便纳税人、便利源泉控制、严格征管的要求,合理设置
契税征收窗口,并从人力、物力、组织上保障直接征收的顺利实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房地产发展状况的
契税征收办法;要做好
契税征收的有关宣传工作,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不管是直接征收还是采用过渡办法征收,各征收机关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税源监控的力度。
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此次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正值农业税收征收旺季,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的
契税政策以及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及时交流、反馈
契税直接征收情况。目前我省大部分征收机关都是委托代征
契税,直接征收
契税的经验欠缺。各地在直接征收中有何好的办法与措施请及时编写地税简报进行交流。另外,
契税征管方式的变更需对《ATS系统》进行再次升级,请各征收机关予以积极的支持、配合,征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软件公司联系,并及时报告省局。
五、各地要在
2005年2月16日前书面报告
契税由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情况。内容包括:
2004年的委托代征情况(代征单位数量、代征税额、支付的代征手续费金额、采用代征方式的县数量等情况);改为直接征收的组织情况(计划、步骤、措施、方法及调研、宣传等情况);2005年1月的
契税直接征收情况(设立的征收点,采用的征收办法、征收程序、减免程序,组织税款等情况);“先税后证”征管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99号
),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