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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2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现将《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印发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21〕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誉称号,是指获得丽水市人民政府通报命名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和建筑业市场开拓企业及其他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申报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的评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负责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的初审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荣誉称号评选的条件

第五条  申报荣誉称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在本市辖区内未发生死亡1人以上(不含1人)安全生产事故;

(二)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近两年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网站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两年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最新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B级)以上。

第六条 上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和税收(入库数)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1、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龙头企业;

2、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6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骨干企业;

3、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优秀企业;

4、凡上年度建筑业建筑业市外产值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市场开拓企业。

第三章  荣誉称号评选的程序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申报荣誉称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需核对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需核对原件);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核对原件);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若有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和最新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最新(年度)“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信用等级情况;

(七)企业提供与统计系统上报一致的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报表;申报“市场开拓企业”称号的企业还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产值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结算凭证等);

(八)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根据相关要求将上述需提供的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按以下程序评选:

1、市直建筑业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初审;

2、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审意见汇总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请示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命名。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其书面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评选管理中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丽建发〔2018〕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附件1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

(年度)

申报荣誉称号:

申报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通讯地址:

企业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申报表

(年度)

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申报荣誉称号类别


企业资质

等级


资质证书号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业总产值(万元)


市外完成产值(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增值税

(万元)


税收小计

(万元)


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丽水市建设局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丽水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开发区建设分局、企业各一份;

2、申报荣誉称号类别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市场开拓企业。

附件2

企业承诺书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加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申请荣誉称号是,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在此次申报中存在内容作假、承诺不实及隐瞒等有关情况,本企业自愿放弃申请当年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资格,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单位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1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3月3日,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文件同时废止。为进一步落实好文件精神,完善配套制度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引领我市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三、文件依据: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大点十一条,包括总则、荣誉称号评选的条件、荣誉称号评选的程序、责任区分、附则。

第一条 明确制定依据。

第二条 明确通报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明确评选的对象。

第四条 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明确评选不能存在的条件。

第六条 明确评选需满足的要求。

第七条 明确评选申报的材料。

第八条 明确申报的流程。

第九条 明确企业提供需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条 明确对评选管理中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明确该办法的施行时间。

六、关键词解释:

上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上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来源于上年度统计报表数据。

上年度企业建筑业税收(入库数):上年度企业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七、解读机关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新旧政策内容变化主要体现:

评选条件

新政策

旧政策

无涉税违法行为时间范围

近两年

近三年

上年度产值(龙头企业)

15亿元(含本数)

7亿元

上年度产值(骨干企业)

6亿元(含本数)

5亿元

上年度产值(优秀企业)

3亿元(含本数)

3亿元

上年度产值(市场开拓企业)

1亿元(含本数)

2亿元,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产值40%以上。

企业税收(龙头企业)

上年度入库地方财政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

企业税收(骨干企业)

上年度入库地方财政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入库地方财政收入达到700万元。

企业税收(优秀企业)

上年度入库地方财政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入库地方财收入达到500万元。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78-2106718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