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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4〕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实施意见



为逐步淘汰烧结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雾霾,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3〕50 号) 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工  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烧结砖是一种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的行业, 占用了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 目前我市烧结砖生产能耗约为 0.6 ~ 0.9 吨标煤/万块标砖( 因技术水平而异),折算成单位工业 增加值能耗约为 2.24 吨标煤/万元,高于全市规上单位工业增加 值能耗 5 倍多。更为严重的是烧结砖窑普遍十分简陋,绝大部分 没有脱硫除尘装置,对周边环境的废气、粉尘污染十分严重。全 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进一步强化淘汰烧结砖工作,是我市 当前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一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墙体革新工作,扎实开展烧结砖行业 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 一)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城区(包括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 聚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 的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 料,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天台 县、仙居县、三门县城区的建设工程,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全 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国家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采用城市建筑废弃物和河道淤泥等生产的已取得省级新型墙型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产品不作为粘土 类墙体材料。

(二)开展烧结砖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 政府 要高度重视淘汰烧结砖瓦工作,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可行 的淘汰烧结砖工作措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淘汰烧结粘土砖工作任 务。对烧结砖以县(市、区) 为单位实行产能总量控制,烧结砖 的总产能及烧结砖企业数量都要逐年下降,杜绝越拆越多的现象。

( 三)强化墙体材料行业规划布局和能耗监管。我市的墙体 材料行业,总体上已处于产销平衡状态,随着建筑业的现代化, 框架与剪力墙结构普遍使用,墙体材料总用量还将有所下降。各 县(市、区) 新建墙体材料项目,首先要符合全市墙体材料发展 规划,符合项目建设程序,有合法的手续; 其次是技术水平要先 进,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第三要符合节能降耗的要求,必须 严格执行能源消耗总量平衡法则,即关停等量能耗的墙材生产企 业,并且新建项目的单位能耗应满足区域能评要求,且能源消耗 总量小于关停前墙材生产企业能耗总量。



对于新、扩建的烧结砖企业,各县(市、区) 在条件成熟时,可积极探索实行产能、能耗、排污权有偿转让制度。

( 四)强化对新批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使用锅炉的监管。具 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燃煤、重油、 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炉; 其他城市建成区、 工业园区禁止新建 20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 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炉; 其他地区禁止新建 10 蒸吨/小 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 炉。

(五) 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监管。进一步稳定我市墙体材料质 量水平,努力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监管职责。质量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 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各级墙体革新办公室要积极做好 配合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细化分工,强化措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牵头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对于新上 的烧结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能耗总量高的墙体材料项目,严格 按能源消耗总量平衡法则,依法做好能评审查。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和能耗管理要求,根据 职能对墙体材料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对已审批的烧结页岩砖, 实际既没有合法页岩矿产资源,也没有相应生产设备,并在违法 生产粘土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在项目立项审批时,配合做好专项基金征收、禁实限粘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对以页岩制砖名义登记而实际从事 粘土砖制造的企业,按照该企业登记类型,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等法律法规查处。 对无照的粘土砖瓦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取土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严禁在耕地上建造砖瓦窑烧砖; 进一步 按有关规定管理砖瓦用页岩资源,各县(市、区) 拟保留的烧结 砖企业可参加竞拍。

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单位生产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达不到有关 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监督所属的检测机构不得违规出具 实心粘土砖检测报告。

建设规划部门要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 理等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要求; 在办理施工许可 证时,应当查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凭证,配合墙体材料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全额征收。设计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墙体材 料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使用粘土制品的建筑 工程,不得评优授杯。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实际使 用的墙体材料与设计图纸相符、与材料检测报告相符; 对于违规 使用墙体材料的项目,要责令整改。



环保部门不得批准依法应通过而未通过能评审查的墙体材 料企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燃烧废橡胶排烟等违法行为, 要严肃查处。

财政部门要按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的规定,严 格管好、用好墙改专项基金,制定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程序,真 正使基金发挥扶持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宣传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 政府要依照《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政办函〔2013〕50 号) 等规定,加强对墙体革新工作的 领导,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其落实到对各部门、各乡镇 (街道) 的考核中,确保圆满完成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目标任务。

(二)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开展淘汰烧结砖窑、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目的是节能减排、环保利废和耕地保护,让 全体市民享受更洁净的空气和更优美的环境。各县(市、区) 必 须保证烧结砖整治后的总产能和总能耗都有所下降,确保用于淘 汰烧结砖窑补助的政府性基金,真正起到购买洁净空气这一公共 资源的作用。

( 三)加大墙体革新工作宣传力度。加大对全面推广使用新 型墙体材料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条例》 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 措施,宣传墙体革新对于推进节能减排、提高房屋居住功能、洁 净空气减少雾霾的积极作用,通过宣传赢得全社会对墙体革新工 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