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土资发〔201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规范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工作,保障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43 号令)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优先使用允许建设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项目确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选址的,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前提下,可以对所涉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进行调整。
二、基本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总量控制,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数量和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三是优化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应符合规定标准。四是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调整条件
1、调整项目类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应重点保障急需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产业集聚区建设、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和中心镇、中心村和安置用地建设项目。
2、调整范围
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原则上应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进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不得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批准农转用或现状已是建设用地的地块不得调整。
3、调整次数
严格控制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次数,原则上一个乡镇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四、程序和材料
1、在本乡(镇、街道)内进行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所涉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应由乡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该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批准;确需在本县(市、区)内跨乡(镇、街道)调整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的,所涉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有关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3、报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土地规划用途调整要求及审批程序应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各县(市、区)应切实加强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管理,统一建立各乡(镇、街道)土地规划用途调整的台账,实时记录和管理。
五、允许建设区内未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河流、水面、道路等地块的规划用途调整,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