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商务局关于修订《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企〔2016〕217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
》 ( 湖政办发〔2016〕52号
)精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重新修订了《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商务局
2016年9月5日
附件
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公开公正、择优支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鼓励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平台、项目、产业基地以及民生实事项目、电商公共服务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1.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2.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
3.引进市外优质电子商务企业。
4.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5.推动电子商务特色示范创建。
6.培育跨境电商特色产业集群。
7.加快线上地方集聚平台建设。
8.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
9.推进城乡电商服务网络建设。
10.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1.其他符合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普及应用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本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在市本级依法设立,工商注册满1年(时间截止以申报文件注明时间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不含建设房地产、金融保险、股权买卖及石油、煤炭、烟草、电信等控制性行业中的企业。
2.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申报项目,须纳入统计、商务等部门统计监测系统,并按时上报数据;同时,配合财政、商务等部门通过平台方、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等渠道获取并核实网络零售额等数据。
3.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当年度未发生违法行为、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影响。
4.申报湖政办发〔2016〕52号政策第(七)、(九)、(十)条,且已与市商务局等部门签订协议或得到项目实施许可的,不受本条款第1条限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六条 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联合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与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证明项目相对应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4.申报单位基本信息材料:注册登记证照(企业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
5.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实缴税款情况证明。
6.企业上年度财务年报;涉及投入的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必须以原始发票为依据,并按序列出清单并注明是否核对原始凭证,未注明视作无效)。
7.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8.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 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推荐,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2.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实地核查。
3.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在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后报市政府审批。
4.专项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要督促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拨款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