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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6〕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5号)、《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浙人口计生委〔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人口和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夫妇,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发放奖励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奖扶对象。代理发放机构为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奖扶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划入每个奖扶对象的个人账户。奖扶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三)奖励扶助的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经费除省奖励扶助专项补助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全市统一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运行机制。同时,各地要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5.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县(市、区)要从财力情况、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四、奖扶制度的实施要求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6〕5号)精神,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对奖扶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按照奖扶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扶对象的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扶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扶对象个案信息库,确保奖扶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县(市、区)将奖扶对象信息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上报省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设立奖励扶助金个人帐户,制作专用储蓄存折,直接将奖扶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各县(市、区)要组织好奖励扶助金的首发式,进一步宣传奖扶制度。要认真总结奖扶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奖扶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县(市、区)于10月15日前将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人口计生和市财政部门。

从2007年起,实施奖扶制度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要在做好本年度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每年1月底以前由个人提出申请;2月底前完成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初审、公示;4月底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审、确认;5月底前完成奖扶对象信息的录入、汇总; 6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经确认的当年奖扶对象汇总信息和下年度奖扶对象发放规模及资金需求预测信息报市人口计生部门;7月底前完成资金筹措;8月底奖扶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并划入奖扶对象个人储蓄账户;9月,各地反馈发放情况;10月,各地自查政策落实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反馈当年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当年奖扶制度实施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12月,市结合年终考核抽查各地政策执行情况。

五、奖扶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扶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奖扶制度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奖励扶助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县(市、区)奖扶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审核后集中报省备案。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将奖扶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查监督、定期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