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6〕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流动人 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和《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台市委办发〔2014〕38 号),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台州市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以 “人的城市化”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 以人 口综合素质和社会贡献为重点,建立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 流动人 口积分评价制度,实现人 口红利向人力资本红利转变。
二、基本原则
( 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资 源承载能力,兼顾流动人 口可预期需求,动态调整,合理分配公 共资源。
(二)属地管理。流动人 口积分由各县(市、区) 政府统一 管理,流动人 口根据自愿原则向居住地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申 请积分。跨县(市、区) 流动的,积分需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
( 三)统筹协作。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 政府领导,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 四)梯度服务。各县(市、区)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 况,逐步扩大公共资源服务范围,每年适时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 项目内容。对申请积分的流动人 口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按分排序, 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三、积分实施
( 一)积分对象。在台州市工作、居住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的流动人 口。
(二)积分构成。流动人 口积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 构成。基本分包括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 得分等内容,加分项包括科技创新、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和投资 纳税等内容,减分项包括违法犯罪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内容。积分 分数以流动人 口各项内容赋分加减累计。
( 三)积分步骤。流动人 口向居住地所在县(市、区) 流动 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申请积分,乡镇(街道) 、县(市、区) 两级 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进行积分初审、复核。各有关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对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的资料进行核查。县(市、 区) 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部门将积分进行公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 人。
( 四)积分规则。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 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 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 登记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 口,其未成年 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台州湾产业集聚 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之间积分通用。 申请人离开台州市辖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 积分资格。
(五) 积分应用。各县(市、区) 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 步将教育、住房保障,以及提供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纳入积分制管 理内容。具体公共服务项目、指标数和积分运用规定由当地政府 和有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研究制订,但不得将积分与落户相挂钩, 不得限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四、工作要求
( 一)提高思想认识。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是新形势下完善 和创新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有效破解公共服务供需 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人 口有序流动、优化人 口结构、强 化权益保障,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 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 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组织领导。市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经信、教育、科技、公安、 民政、财政(地税) 、国税、人力社保、建设、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 口积 分制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 机制,逐步扩大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共资源和服务项目。
( 三)规范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范 办理, 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要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查询,提高办理 效率。
(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 网络等媒体,广泛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群众知晓、 理解、支持和参与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 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
附件
台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暂行)
流动人 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项、减分项构成,并设立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基本分由基础得分、合法稳定就 业得分和合法稳定居住得分等三项内容组成; 加分项由科技创新、 社会贡献、表彰奖励和投资纳税等四项内容组成; 减分项由信用 不良记录、违法犯罪和提供虚假材料等六项内容组成; 一票否决 包括参加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刑事犯罪等三项内容。 具体如下:
一、基本分
( 一)基础得分( 115 分) 。
基础得分=文化程度得分+年龄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 称资格得分+特殊工种得分。
1. 文化程度得分(50 分) 。
初中为 5 分,高中(中技、中专)为 10 分,大专为 20 分,本 科为 30 分,硕士为 40 分,博士为 50 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 加计分。
2. 年龄得分(5 分) 。
年龄在 18—45 周岁(含 18 、45 周岁)为 5 分。
3.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40 分) 。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为 5 分,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技 能) 为 10 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 称为 20 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 30 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 上为 40 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 分。
4. 特殊工种得分(20 分) 。
在积分申请地从事环卫、养老、残疾人照顾等工作或担任专 职消防员的,工作每满一年加 2 分。最高限为 20 分。
(二)合法稳定就业得分(70 分) 。
合法稳定就业得分=就业年限得分+参加社会保险得分+担任 职务得分。
1. 就业年限得分( 15 分) 。
在积分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的, 每满一年加 1 分。 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行创办企业的,依照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年限计算就业年限。最高限为 15 分。
2. 参加社会保险得分(25 分) 。
在积分申请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实际参保每个险种月份累计,每满一年 加 0.5 分。最高限为 25 分。
3. 担任职务得分(30 分) 。
在积分申请地 5 年内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中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 15 分,担任过规模以上企业高层领导职务一年以上为 30 分。最高限为 30 分。
( 三)合法稳定居住得分(65 分) 。
合法稳定居住得分=房产情况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 房产情况(40 分)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积分申请地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 面积 45 平方米以下的为 20 分,45—90 平方米的为 30 分,90 平 方米及以上的为 40 分。最高限为 40 分。
2. 居住年限(25 分) 。
在积分申请地连续居住每满一年(365 日) 加 2 分,具体时 间按实际登记按日累计。在积分申请地就业的台州大专院校毕业 生在校每满一年加 1 分,最高限 4 分。居住年限积分最高限为 25 分。
二、加分项
( 一)科技创新。
1. 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列入国家 “863”计划、重大支撑计 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的,每项加 40 分; 列入省级重大专项、国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 合作等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每项加 30 分; 列入台州市级各类科 技计划的,每项加 20 分。
2.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 分别加 20 分、10 分、5 分; 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另加 10 分。
3. 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 转化奖) 的,分别加 50 分、40 分、30 分;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 秀奖的,分别加 50 分、40 分。
得分要求: 项目的承担单位、科研成果研发单位所在地为积 分申请地,专利权利人的居住地为积分申请地。
以上涉及科技计划项目、专利授权、科研成果的加分项目, 如果是第一责任人或领衔人的,计分翻一倍。 同一项目按最高级 别积分计算。参与多项科技计划、拥有多项专利、多项科技成果 可累计计分。此项累计最高限 100 分。
(二)社会贡献。
1. 参加志愿服务或义工工作每满 20 小时加 1 分,最高限 10 分。志愿服务的组织单位必须为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 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 个人捐款每满 5000 元加 1 分,最高限 20 分。接受捐款的 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
3. 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 200 毫升加 2 分,一年限加 2次,最高限 30 分。
4. 参加骨髓(造血干细胞) 采样的,加 2 分; 捐献骨髓(造 血干细胞) 的每次加 20 分。最高限 40 分。
得分要求: 以上所有社会贡献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 地。
( 三)表彰奖励。
1. 获得乡镇(街道) 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每次加 2 分; 获
得县(市、区) 、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 号的,每次分别加 6 分、10 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限 40 分。
2. 因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表 彰的分别每次加 30 分、20 分、10 分,同级部门减半加分。最高 限 60 分。
得分要求: 以上所有表彰奖励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地,同一事迹、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按最高积分计算,不 同事迹、多次见义勇为行为获得表彰奖励,可累计积分。
( 四)投资纳税。
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 1000 元加 1 分,从事工商经 营活动累计缴纳税费(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合伙经营的按其个人 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 每满 5000 元加 1 分。最高限 50 分。
得分要求: 以上所有投资纳税项目要求发生地为积分申请 地。
三、减分项
1. 因违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规定未及时办理 流动人 口信息登记被处罚的,扣 10 分。
2. 近 5 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每次扣 30 分。
3. 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扣 50 分。
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 50 分; 已接受处罚的,扣 25 分。
5. 近 5 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 60 分。
6. 因过失犯罪受过 5 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 5 年的,扣 50 分; 因故意犯罪受过 5 年以下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 毕不满 5 年的,扣 100 分。
7. 正在社区服刑的,扣 80 分; 社区服刑期间因违法违规受 到警告以上处罚的,扣 100 分。
四、一票否决
1. 本人或配偶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
2.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3. 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及以上的。
五、其他
1. 提供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计划生育、表彰
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取消本次积分; 情形严重的,三年内不 得申请。
2. 本标准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 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