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科资字〔2025〕3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3日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审查公示和拟立项项目公示的项目。对项目的技术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自身项目审查或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异议的受理,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向异议提出者反馈。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核实,不得推诿包庇。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异议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四条 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人单位、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提出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条异议提出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虚假署名异议或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六条市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提出的;
(二)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三)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已经处理完毕并形成结论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向异议提出者反馈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原则上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如需专家论证等程序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形式审查类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形式审查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形式审查有关要求形成异议调查处理结论;
(二)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争议的,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按期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
(三)纪律类异议:反映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违反评审纪律、科研诚信问题的,由市科技局监督职能部门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部门,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接到异议后,应及时联系相关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辩材料,并针对异议各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提出者撤回异议或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维持相关公示结果;
(二)对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市科技局应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继续维持项目公示结果,如需补充公示或变更公示结论的,应进行补充公示;
(三)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该项目终止评审程序;
(四)对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该项目终止评审程序。
第十条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遵循回避原则,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异议项目的参与人或合作单位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提交局集体决策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异议处理完毕后,将异议处理结论反馈异议各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异议处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