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农〔200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3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
契税的请示》(鞍地税农[20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1996]61号)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房屋全部成交价格及与土地、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并参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买卖房屋时附带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移土地使用权时也包含了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着物的价值。鞍山建钢房屋开发公司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这部分补偿费用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组成部分,属于
契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
契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