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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单位关于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审管办制订的《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审管办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及内容

  代理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二、代理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凡绍兴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产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重大产业项目专门代理机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免费服务原则。重大产业项目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代理活动,一律实行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三)部门交办原则。每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机构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四)合法高效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符合绍兴市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代理机构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代理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代理服务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代理工作。同时,每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专职代理员,负责与代理服务窗口的对口联系,并负责所在部门的行政审批及代理工作的协调、催办。

  四、代理程序

  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交办部门、协调办理”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代理服务窗口对有意在绍兴市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审批程序的咨询,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提出代理申请,代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资料齐全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与服务对象签订《代理协议书》,填写《绍兴市重大产业项目代理服务表》。

  (三)交办部门。代理服务窗口接受委托后,将相关资料分别交办相关部门代理员,代理员在《代理登记表》上签字,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和责任。

  (四)协调办理。代理审批材料送达后,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代理服务窗口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全程督办,及时协调处理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代办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按规定需由服务对象缴纳费用的,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代理服务窗口将领取的批准文件 (或证照)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服务对象。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许可时限或行政审批机关经依法审查不予审批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推进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审联办,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审批办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召集,有关审批部门参加。如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完善“一条龙”服务平台建设。涉及重大产业项目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充分授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做到“收办合一”,杜绝“收发室”及“两头跑”现象。各部门要深化以重大产业项目审批流程优化为切入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时间、简资料,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打造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代理制的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代理服务及项目审批工作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考核内容,并强化日常管理。市监察局对代理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代理服务工作纳入绍兴市行政审批监督考核暂行办法进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查处代理服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配合代理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和代办员,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代办员的责任。对代理工作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服务主动到位,深受项目业主好评的代理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项目代理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