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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丽政发〔201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丽政发〔2018〕60号规定,删去第五部分第(四)项中的“并终身取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2〕53号)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和资金,严格规范管理,逐步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市本级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除已在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外,今后不再安排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减少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是完善“租、售”相结合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应予以建立完善。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做法。自发文之日起市本级出让的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要求按总建筑面积的5%—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与商品房同时竣工交付,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多主体多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村集体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入政府统一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应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平方米,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不超过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得收益用于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二)因地制宜适度安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房地产形势,适度安排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一方面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在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势头时可以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限价商品房应具有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控制在同类地段同类商品住房价格的90%以内,具体套型、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落实各项要素保障

(一)确保用地供应。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及时制定年度建设任务,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储备土地和转而未供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资金。积极筹措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保障性住房销售和出租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政府融资等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并纳入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管理。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城中村、国有工矿、农场、林场等危旧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五、进一步强化建设、分配和运营管理机制

(一)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确保实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特别是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选址在公交、医院、学校、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配套齐全的主城区。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小户型、齐功能”,设计合理,充分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需求。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案评比等方式择优选择合适的设计方案。

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严禁无证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均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铭牌,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每一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都做到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要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户代表质量监督制度和住宅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要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户型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物业管理等评优活动,出台相关鼓励政策,调动相关企业、个人积极性,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整体水平。

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项目报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实行高效便捷、特事特办、跟踪服务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二)规范准入审核。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建设、国土资源、人力社保、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监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小组,在保障性住房集中分配时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的审核及确认。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房改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及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人力社保、公积金中心、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日常管理。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并逐步实行网上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维护资金、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资金应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四)健全退出机制。保障性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原受理机关申报、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建立保障性住房家庭诚信档案,对拒不退出的,又不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终身取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在政府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智能门禁、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装置,以科技手段强化退出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市)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前期准备、建设资金落实、土地供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和经费,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维护和管理。从强化基层住房保障机制入手,加快建立“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系。要在各街道(镇)或社区要设立住房保障服务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所辖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和年度审查工作,实现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的常态化。

(三)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按照“十二五”期末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的总体要求,各县(市)政府要抓紧完善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整体谋划、一次落地,分批实施”的原则,尽快尽早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住房保障目标。

(四)做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城镇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的暂行意见》(浙建保〔2012〕10号),从建设、分配、管理等三个方面,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地做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在分配方面做好“七公开”;在管理方面及时公开准入退出情况。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高度重视每月(季度)住房保障报表报送工作,住房保障报表是体现各地住房保障情况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政府、监察机关、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土地供应、资金落实、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