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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6〕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含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各执法单位,婺城区财政局、金东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财政金融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财政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市财政局重新制定了《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婺城区、金东区的罚没财物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金华市区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金市财综〔2003〕23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7日

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市本级(含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下同)罚没财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罚没、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统称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执法单位的罚没款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坐支、调换、恶意欠交、擅自出售或者私分罚没财物。

第二章  罚没财物处理

第四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性物品,执法单位可按《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公物仓管理手续,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拨给需要配置该物品的行政事业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执法单位按区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1.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2.仍有使用价值;

3.继续使用不会对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4.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二)其他一般性物品,由执法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处理。

(一)、(二)项所指“一般性物品”是除本条第(三)至(十一)项以外的物品。

(三)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法单位送交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收购或进行拍卖,取得的变价款上缴财政;

2.有价证券,由执法单位送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财政;

3.文物一律无偿交由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按规定允许流通的,由文物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4.木材或采挖的树木由林业部门按规定处置,变价款上缴财政;

5.专卖品由专卖部门依法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

6.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假冒伪劣药品交药品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器材等,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七)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执法单位认定后定期销毁。

(九)鲜活商品等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由执法单位及时处理,变价款上缴财政;经市财政局同意,执法单位也可无偿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

(十)违法建筑由执法单位按《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处置。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按本办法第四条处理的罚没物资,执法单位应在处理完毕后开列清单,附照片和处理结果书面说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中规定的物品,执法单位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对罚没物资开列清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他物品由执法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执法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准后,同级财政部门向执法单位出具批复书,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需拍卖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执法单位委托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已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的罚没物资,按认证价格处置,不再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后,需要拍卖的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委托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需要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定点的物资回收公司对罚没物资变价处理。

第十条 以上评估和拍卖所需费用列入单位的办案经费预算,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需要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填写《金华市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办理纳入公物仓管理手续。单位需要配置物资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拨给相关单位。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单位按区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调拨给社会福利机构的罚没物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的,被处罚人凭处罚决定文书将款项缴入指定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应按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按照规定实行现场处罚当场收缴的,执法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

第三章  罚没财物的保管、上缴和退还

第十三条 执法单位对预收暂扣款应开具相应凭据,取得的预收暂扣款应缴入财政结算账户。结案后,应转为罚没收入的,由执法单位开具罚没财物票据转为罚没收入;应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单位出具退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执法单位提交的退还申请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对暂扣物资应开具《金华市暂扣物资清单》(附件2),取得的各类暂扣物资应实行收缴与保管分开的制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物资的毁损、短缺、变质。结案后,应没收的,按规定处理;应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单位开具《退还暂扣物资通知单》(附件3)予以退还。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罚没财物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罚没票据。执法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罚没票据的,被罚没财物人有权拒绝缴款缴物,其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没财物凭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必须加强对罚没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罚没票据管理制度。罚没票据由执法单位持票据领购证向市财政局领用。执法单位和代收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办理发放、结报核销手续。票据存根按规定保存年限,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以备市财政局核查。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罚没财物的处理和罚没票据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主要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未按规定建立罚没票据发放、使用制度;

(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罚没票据的;

(三)擅自将罚没财物留用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四)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罚没物资发生毁损、短缺、变质,且损失较大的;

(五)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缴罚没收入的;

(六)未将罚没收入或暂扣款按规定缴入财政指定账户,而存入本单位自行开立的账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七)罚没财物账目登记混乱的;

第十八条 对执法单位违反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上级执法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执法单位内部人员违反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执法单位按其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罚没收入代收机构违反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执法单位对罚没财物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婺城区、金东区的罚没财物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执行。原《金华市区罚没、暂扣财物管理实施办法》(金市财综〔2003〕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金华市暂扣物资清单

3.退还暂扣物资通知单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