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土资发〔2010〕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9月1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局(分局),市局各行政处室、事业单位:
为维护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严肃性,合理设定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期限,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开工和竣工违约行为的追责力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项目用地开竣工期限的约定
(一)开工期限: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特殊地块,包括行业要求高、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10个月内开工。
(二)竣工期限
1、容积率1-1.5,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竣工。
2、容积率1-1.5,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3、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因总体布局、建筑安全性、工艺流程等情形,确需较长的建设周期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二、关于住宅、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开竣工期限的约定
(一)开工期限: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
(二)竣工期限
1、容积率2.0以下,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2、容积率2.0以下,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工之日起30个月内竣工。
3、容积率2.0以下,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4、容积率2.0以上,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5、建筑限高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或者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地下空间2层以上的特殊建筑结构,建设项目业主可在约定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延长竣工期限,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延长竣工期限,但延长的竣工期限不超过1年,整个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4年。
三、非经营性用地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的开竣工期限约定,比照工业用地项目执行。
四、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标准
开工标准指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为准。开工日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施工时间,且不间断施工。
竣工标准,工业建设项目以通过经贸等经济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为准;其它建设项目以规划建设部门项目建筑验收合格核发《规划确认书》(含附件、建筑规模一栏表)为准,竣工日以核发《规划确认书》之日向前顺延30日。
五、建设项目用地开工期限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价款分期支付,且最后缴款期限超过第一期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价款的缴款期限3个月的,国土资源部门约定的开工期限应当适当缩短。
六、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以立项部门或者规划建设部门文件核准为准。建设项目业主可在约定建设周期的基础上,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延长竣工期限,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方式约定延长竣工期限,但延长的竣工期限不超过1年,整个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4年。
七、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与建设项目业主约定的开竣工期限少于本通知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