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文化大市建设,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1、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 文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进一步发挥政府公 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重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办发〔2007〕21 号) 精神,用好公益性福利彩票分成,加大 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政府购买、补贴等各项 文化惠民政策,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2、设立宣传文化发展若干专项资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的通知》( 中 办发〔2006〕24 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文化大 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 )〉的通知》(浙委〔2008〕71 号)、《中 共台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台市委〔2005〕9 号) 的 要求, 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台 州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级重大公益文化活动、文化人才培养、文艺精品创作、文物保护和理论研究等项目的补 助和奖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十一五”时 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的通知》( 中办发〔2006〕24 号)、《中共 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 2012 )〉的通知》( 浙委〔2008〕71 号)、《中共台州市委关于推 进台州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台市委发〔2005〕108 号) 的要求,从 2008 年起,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 台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级扶持发展具有示范 性、导向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对确定优先发展的重点项目, 给予一定的信贷贴息等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2005〕27 号) 关于 “中央 和省、市级设立农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要求,从 2008 年起,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若干资金,设立台州市农村文化发展专 项资金,重点用于市本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文化俱乐部 建设、农村文化人才培养和文化下乡等项目的补助。各县(市、区) 要安排相应的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领导小组,管好用好各项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好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作用。
3、加快发展文化企业。切实抓好各项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税收 政策的落实。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和 相关中介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银行、文化企业和 担保公司三方面合作的模式,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瓶颈问题。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 心等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在规划区 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4、积极扶持民营文化企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和《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精神,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 条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社会力 量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类文化企业, 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参与文化产品出 口、 申报文化产 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并享受国家制定的有 关政策待遇。落实民营文化企业在工商登记、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投融资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 与国有文化企业的同等待遇。
5、实施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合理规划文化创意 产业布局,重点支持工艺美术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等文化产业。积极实施文化产业促进工程,确定一批重大文化创意产 业项目,建设一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评选一批文化创意产业示 范基地,培育一批知名文化品牌。
6、继续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 在建设项目投资额 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 “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的实施。 “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和相关配套项目可全免或部分交 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7、鼓励对宣传文化发展的捐赠。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和社会捐赠,逐步建立促进文化发展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社会力量 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6〕43 号) 规定执行。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 口关税、进 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8、推进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联系机制,加强“四 个一批”人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培养一批高层 次文化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 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重视文化人才的引进,落实高层次人才 引进政策,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助办法,加大传承人保 护力度,不断完善传承机制。构建市、县、乡三级文化志愿服务 网络体系,推动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
9、设立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对发展文化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所需资金在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0、加大文化建设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化 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之中,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 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文化建设工作责任制。研究制定全市 文化建设目标考核测评体系,建立完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强化督促检查。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