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直管公房产权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甬建发〔2018〕168号.
海曙、江北、鄞州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海曙、江北、鄞州区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管理、规范用房制度,根据《
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甬政发[2007]65号)和《
关于明确国家直管公房由区政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10]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查漏补缺,切实做好国家直管公房产权清查梳理工作
(1)各区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直管公房产权清理工作。按照已办理权属登记和未办理权属登记两种情况,分别建档造册,厘清底数。逐步将国家直管公房产权信息纳入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提升产权管理效率。
(2)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国家直管公房,各区房管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房产来源、测绘成果等档案材料,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直管公房产权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209号)要求,切实做好未登记国家直管公房登记前期工作。
(3)对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国家直管公房,各区房管部门要实行一户一档,对因房屋征收等原因已实际灭失的房屋要及时记录备案,做好产权注销。
二、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国家直管公房使用管理
(1)各区房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辖区内国家直管公房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国家直管公房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各区不得随意划转、拍卖;对于面向社会进行市场化租赁的,各区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租用灵活、增加效益”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投标整体包租、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租、网络竞拍等多种形式向市场短期招租(租赁年限一般为三年以下,至多五年),确保收益。
(3)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租金出租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租的,经属地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租金;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国家直管住宅公房遇房屋征收的,各区房管部门原则上选取产权调换方式,按照征收相关政策执行。
(5)因房屋征收、部门划拨、社会捐赠等原因新增及历史原因重新纳入管理的国家直管公房,各区房管部门应当明确房屋来源、现状以及相关移交(划转)程序,做好接收(验房)、登记(备案)、入册和结算工作;如需腾空原房屋的,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谁移交、谁腾空”的原则做好接收工作。
(6)对于不符合继续租赁国家直管公房的家庭(他处另有住房且已达到面积标准),各区房管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催告,并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国家直管公房承租使用权;对拒不执行或难以清退的,房管部门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公房租用费用,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按法律途径解决。
三、精细管理,扎实推进国家直管公房档案数字化改革
(一)要重视国家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工作,以“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态度,落实专人做好国家直管公房历史材料、租赁使用和维修养护等档案信息的全面梳理和数字化建档工作,并在2019年12月底前报市住建委留档备份。
(二)要每季度向市住建委报送国家直管公房增减数量、使用情况等信息,每半年上报国家直管公房清册;其中对于新增或减少的国家直管公房应当另行标注说明。
(三)市住建委不定期对各区房管部门留存的国家直管公房信息、档案资料采取台账抽查和实地勘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确保国家直管公房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
四、承袭循例,继续做好私房落政和代管产管理
(一)涉及城镇私房落实政策(含代管产管理)事宜仍按私房落实政策和原操作程序办理,相关历史档案和涉密文件要妥善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不准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摄影、摄像、复印、传抄。
(二)属市行政区划调整前原鄞州区范围内的私房落政信访及归还代管产问题,仍按《关于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
http://www.ningbo.gov.cn/art/2018/11/22/art_1229095999_1013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