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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县级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县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国有资产分布状况,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县级国有企业规模实力、运营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不断优化,国有企业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县(市、区)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方式与建立出资人监管体系的要求还有差距,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需进一步落实;部分县(市、区)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多种监管制度,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需进一步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和完善以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服务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增强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着力推进县级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市、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各县(市、区)应依法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县(市、区)探索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3.坚持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明确相关机构代表本级政府集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进行优化配置。

4.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5.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国家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经营。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健全与省、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衔接、与国有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保证“管资产、管人、管事”三项职责的完整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加快构建以制度为保障的出资人监管服务体系。

(二)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一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情况及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三)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途径,结合本地资4优势和产业特点,明确本地区国有经济发展定位,编制本地区国有经济发展规划。要加强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企业主业集中,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扎实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高资本管理和市场运作水平。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形成内控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有效、市场反应灵敏的企业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提升产业层次和竞争能力,加快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建设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和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打造一支“忠于国资、服务国企、永葆清廉、追求卓越”的国资监管干部队伍。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四好”(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创业型、领军型国有企业管理者队伍。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并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监管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树立“大国资、一盘棋”的理念,加强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搭建交流沟通平台,建立健全上下协同、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依法规范和督促检查,加强政策、业务指导,特别是要针对县级国资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专项指导。

(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最新信息,切实加强宣传工作,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