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发改〔2017〕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农经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嘉兴市科技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2017年6月5日



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新”经济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统计分类(试行)》,属于引领制造业发展趋势的重点领域、制造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重点领域、跨界融合催生的新型服务业态等细分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注册并纳税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经济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认定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经营满两年以上。
2、企业管理规范,在技术、模式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3、企业发展方向明确,“四新”特征明显,符合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4、企业示范作用明显,具有健全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技术条件和服务环境;企业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对全市“四新”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5、原则上优先考虑民营企业。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申请表;
2、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报告书;
3、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荣誉证明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等。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如近两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企业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证明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先向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当地发改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然后由各地发改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经济局联合组成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对各地申报的企业名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组织专题评审,确定“四新”经济示范企业拟定名单,然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工作小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农业经济局联合发文明确。
第九条  对被认定为嘉兴市“四新”经济示范企业的,优先推荐享受省、市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并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企业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以虚假资料申报其他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2、具有偷税漏税、重大安全、环境污染、恶意欠薪及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等不良情形的;
3、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
第十二条  本认定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