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5-30 沪税所一发〔20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并后本市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行业项目 征收率% 行业项目 征收率%
工业生产 1.0 装潢业 2.0
工业加工 1.5 饮食业 3.0
汽车修理 3.0 服务业 4.0
修理修配 1.5 广告业 3.5
商业批发零售 0.5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0.25
娱乐业 4.5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8.0
陆上运输 1.5 仓储业 4.0
水上运输 0.8 咨询业 5.0
建筑业 1.0 其他行业 2.0
二、凡按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仍按市局沪财企一[2000]83号和沪财企一[20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原
沪地税政二〔1995〕42号
和
沪地税四〔1995〕11号
文件中有关
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规定相应废止,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