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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绍政发〔201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停止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我市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稳中有升,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核对、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工作,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或由第三方评定的办法,由残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各区、县(市)标准由各地政府公布。根据三区融合要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原则上要求统一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要加强指导,保障工作平稳推进。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2016年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村(社区)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市)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四)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随意提高补助标准或将资金截留、挪作他用,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形成政策合力。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探索通过家庭照顾者培训、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抓好工作落实。《绍兴市区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12〕69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