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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09〕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兵役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9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补助金享受的对象

当年度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的对象不享受。

二、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

(一)城镇退役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含残疾军人、荣立二等功或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第3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加10%的补助金。待安置期间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期限6个月。

(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标准:服役满10周年的转业士官为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第1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加10%的补助金。待安置期间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期限2个月。

三、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管理

(一)根据市区财政体制,柯城区的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衢江区的自谋职业补助金由衢江区财政承担。市、区财政部门要把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自谋职业补助金必须专款专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到户籍所在区安置办报到,由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本《通知》由衢州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