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台建〔2021〕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21〕37号)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台州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20〕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台州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时间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后,恢复收费标准或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执行前已出让的土地,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减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