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3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05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8〕22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所转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九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