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辽地税函〔199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18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是否征收
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7号)和《关于个人买房办学如何征收
契税的请示》(盘地税农〔1999〕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盘山县工商局购买县拖拉机配件厂的房子属于产权转移,应按土地、房屋的实际成交价缴纳
契税。
二、个人购买土地、房屋,无论有何用途,均应缴纳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