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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关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关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市监商标〔2021〕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各隶属海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海关

2021年7月1日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打造宁波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宁波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属于单项冠军企业、“品字标”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等所有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五年内被侵权两次以上,需要加强重点保护的注册商标;

(四)其他需要重点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重点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相关市级单位推荐推送;

(二)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

(三)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商标权利人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相关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核实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的材料,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认为不符合保护名录纳入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及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开展执法行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保护名录抄告本市相关部门、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第十六条  海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环节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引导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实施备案,开展个性化指导与服务,强化全链条保护协作。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纳入全市刑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范围,服务和指导商标权利人通过刑事措施保护商标专用权。

第十八条  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商标权利人诉求表达体系。依法履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商标预警、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8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2020年5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20年11月,宁波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上述意见均对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月,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构建商标专用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为出发点,结合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重点商标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为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海关等部门研究联合制定《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宁波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其中:

(一)关于保护对象及其确定方式

《办法》保护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宁波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注册商标主动纳入名录,也可以由市级有关单位推荐推送以及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审核报送纳入名录。

(二)关于申请保护的程序

纳入保护名录的重点商标,商标权利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商标权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材料。对于因提供的重点商标商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使其注册商标纳入保护名录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将该商标移出保护名录并公示。

(三)关于保护的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发展状况和本市商标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每年适时调整保护名录,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保护名录。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协同保护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执法行动,查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商标预警、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海外维权支持等服务。

(四)关于时效

《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陈曼军

联系方式:89189795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