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的意见
浙人防办〔201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动办〔2023〕2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部署,切实发挥人防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握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给人防发展带来的有利机遇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持续推进,城市空间资源的约束越来越突出。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缓解空间资源约束的有效途径,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人民防空是我国最早规模化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部门,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占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各级人防部门务必认清新的发展阶段给人防事业带来的有利机遇,充分认识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既是提高城市容量、缓解城市交通、改善城市环境、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的内在要求,又是促进人防工程增量提质、完善防空防灾工程体系、全面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促进人防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紧紧跟上新型城市化的进程,积极履行人防职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融入到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中去,争取更大作为。
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人防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创新制度,多元发展,大力促进人防建设与新型城市化的结合,大力促进人防功能与服务保障民生需要的结合,大力促进人防资源与社会力量的结合,努力实现人防建设的更大作为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新浙江作出新贡献。
为了落实上述指导思想和发展要求,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是:
(一)严格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的政策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确保依法结建政策全覆盖,“十二五”期间每年新竣工人防工程250万平方米以上;全面落实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十二五”期间每年新竣工兼顾人防工程100万平方米,两者相加,占全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量的30%以上。
(二)扎实开展“四个一”建设推进行动,即:以市为单位,利用人防资金新开工建设大型单建式公用人防工程一个以上;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一个以上;筹划实施集中联建互联互通结建项目一个以上;组织建设平时用途为停车、商贸,并与过街功能相结合的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一个以上。上述“四个一”行动,杭州、宁波、温州三市要率先达到。
(三)大力推进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率保持80%以上,其中用于城市交通、停车的面积达到平时利用面积的85%以上。
三、发挥人防部门优势扎实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一)主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人防部门要发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资料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以积极的姿态和科学的精神,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编制任务的市、县(市、区),要强化责任,集中智慧,协调各方,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编制任务。其他市、县(市、区)要在规划管理部门的牵头组织下,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协调工作。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可以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分开编制,但要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与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编制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要积极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提高规划深度和可操作性。各级人防部门在组织和参与各类规划编制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编制标准》,明确人防建设的规划指标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要求,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地块规划条件提供依据。
(二)严格执行“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结建政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途径,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切实做到应建尽建,应收尽收。不准以经济欠发达或鼓励新区开发等名义随意降低结建标准。目前结建政策尚未到位的少数县(市、区)要尽快执行到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政策要责令纠正;不准随意减免法定结建义务。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民生保障性住宅建筑,要从低收入社会成员同样需要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角度,依法落实结建政策,确属法定不能建设的情形,方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准为了多收易地建设费采取强制性部分建设部分收费。确因调整布局和优化结构需要采取部分建设部分收费的,要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并不得直接降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标准。若对结建义务以外的附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进行补助,要坚持等额造价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三)扩大投资加快自建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市和1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没有在建项目的,都要启动自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以此作为对各市、县(市、区)的常态化年度考核目标。各级人防部门要切实增强项目意识,千方百计地找项目、争项目、抓项目,扩大人防有效投资。在选择自建项目时,要遵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兼顾的原则。在优先建设指挥场所的基础上,当前应重点建设城市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城市交通和公共停车,为缓解城市交通难、停车难服务。对疏散基地类项目,要科学评估,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建设,并与重点镇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相结合,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结合,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四)切实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城市地下交通干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执行;坑(地)道式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孔口按防常规武器5级设计,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其它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建设的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设计,按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人防办《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执行。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人防办、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建设管理的通知》(浙人防办〔2012〕81号)要求,加强与所在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管理的联动机制,明确人防部门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落到实处。
(五)大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当前,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政策环境和商业条件日益具备,各级人防部门要顺势而动,积极筹划,选择开发前景好、吸纳社会资本能力强的项目,向各种社会资本开放,促进人防建设多元投资。在项目选择和具体政策上,鼓励支持建设主体在完成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的基础上,扩大建设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可以给予结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确定、防护等级、平战转换措施等方面的政策优惠;鼓励支持连片开发建设的中心商务区、城市改造小区等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依法应当结建的防空地下室进行统一规划,集中联建,互联互通,提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率和战时防护能力。集中联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功能不变、隶属关系不变,以保障建设义务人的权益;鼓励支持对有条件的公用人防工程进行平时使用权的流转,在保障战时功能的前提下,出租出让平时使用权,实现人防存量资产的增值变现,用于人防工程的再投资再建设;鼓励支持采取BOT的方式,以一定期限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作为特许权益,公开公平选择投资人,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鼓励支持在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产权登记的制度框架下,由企业或个人直接受让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资源建设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鼓励支持人防资金和社会资本合资合作,以资源换投资,以政策换投资,发挥人防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人防建设资金规模。各地人防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个案,精心操作,努力寻求人防建设多元投资的新突破。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