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6〕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外债使用,防范债务风险,减少债务损失,确保财政平稳运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认识。政府外债是以国家信用保证为担保对外举借并偿还的主权外债。我省政府外债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转贷或担保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积极有效地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外债工作还存在着选项不科学、投向不合理、“借用还”相脱节、责权利不统一、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加大了债务风险,引发了债务拖欠,影响了预算平衡,加重了政府压力。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加强政府外债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政府外债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我省政府外债管理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这个中心,进一步科学合理利用政府外债,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资金和知识合作,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开发,强化项目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不断提高政府外债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合理确定政府外债规模。坚持政府外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举债需求与偿债能力之间的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债务负担审核、确认机制,严格审核新上项目所在地政府债务负担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政府性债务负担水平超过预警指标、财政承受能力较差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要严格控制新上政府外债项目。
四、积极调整政府外债投向。政府外债的使用要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政府外债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和由政府主导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消防、环保、扶贫、教育医疗卫生、新农村建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禁止将政府外债资金投向竞争性领域、重复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科学论证政府外债新上项目。严格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做好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财务效益的论证工作,加强对汇率、利率、市场波动等敏感性分析。对社会效益明显但经济效益欠佳的项目,要科学合理地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其中财政负责还款的,要在还款期内逐年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外债项目评审制度,加强对新上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评审,防止项目效益不理想、偿债资金没保证、债务责任不落实的项目上马。
六、严格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立项程序。新上政府外债项目,必须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向省政府提交贷款申请书。未列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地、各部门不得报送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过程中需要调整贷款国别、增加贷款金额、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强政府外债项目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有关批复文件要求,以“资金、财务、债务”为重点,加强对贷款资金、配套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和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等问题。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未来运营计划,并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还清贷款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八、加快建立偿债机制。按照“谁借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生变更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债务变更手续。政府外债偿债责任没有落实前,借款单位、担保单位不得实施破产、改制。要把政府外债清欠情况作为新上外债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债务纪律,加强债务清欠。要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
)规定,以及当地政府外债的债务余额、项目效益、债务偿还等情况,建立健全偿债准备金机制,合理确定还贷准备金规模,在发生债务拖欠时及时予以垫付,防止债务风险集聚。
九、着力化解历史欠账。对已形成历史拖欠的政府外债项目,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于2007年底前开展一次全面清查,了解和掌握项目运营、贷款、担保、拖欠等情况,明确有关单位的还款和担保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落实清欠措施。
十、切实强化风险防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府外债风险防范意识,并将外汇风险管理作为政府外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政府外债全过程的动态管理。新上政府外债项目要尽可能选择与项目收入币种相匹配的债务币种,及时关注外币利率周期及其变动趋势,做好外汇风险敏感性分析和防范外汇风险预案。政府外债余额较大、债务期限较长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审慎为原则,以锁定成本、降低外汇风险为目的,采用适当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风险管理。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借用政府信用或挪用外债资金从事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违法交易活动。
十一、建立健全考评制度。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政府外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外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监测项目实施进度,防止政府外债资金被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运营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外债及时足额偿还。审计部门要做好政府外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对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要按规定出具公正审计报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