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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1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温政发〔2008〕93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缴纳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被征地行政村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专项资金额度内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具《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核定行政村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执收、核算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缴纳

  第五条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征地实施单位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专项资金:

  1.征地实施单位凭市国土资源局开具的《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缴纳手续。

  2.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地实施单位持市劳动保障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并在第二联上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到指定的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缴纳。

  3.征地实施单位缴纳专项资金后,持加盖银行收讫章后的第一联(回单)退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收据)加盖单位收款印章,在《温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缴款告知书》第四联加盖单位印章,交征地实施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

  4.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应缴纳专项资金,由征地实施单位按上述程序先行缴纳,待财政部门取得土地出让金、租金或股份收益后,征地实施单位凭缴纳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拨付手续。

  第六条  划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第五条第1-3款办理缴纳专项资金手续。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第五条第1-3款办理缴纳专项资金手续。

  第八条  每月上旬,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上月收缴的专项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收缴的专项资金建立被征地行政村可用额度明细账,作为被征地行政村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依据,并将本月行政村缴费明细清单提供给市财政局。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缴纳市政府令第101 号实施后被征地行政村新增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后,被征地行政村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已全员参保,且该行政村资金可用额度仍有结余的,可按以下顺序使用:1.用于缴纳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前该行政村应参保村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或原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人员转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资金;2.用于原参加低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转为参加高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补差资金;3.该行政村所有应参保村民都已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后,资金可用额度仍有余额的,可按个人、村集体、政府原三方出资比例,用专项资金退还该行政村在市政府令第101号实施前已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行政村有资金可用额度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行政村意见,以行政村资金可用额度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行政村资金可用额度不足的,由被征地行政村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银行存款或现金方式予以缴纳。

  2.市劳动保障局按月汇总专项资金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金额,编制《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核定单》,并根据《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核定单》与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结算,将专项资金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退还市政府令第101 号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已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行政村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退还专项资金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核准,区政府批准后,在专项资金可用额度内,凭缴款收据到市劳动保障局退还已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其中个人缴纳、村集体缴纳部分退还行政村,政府出资部分退还市财政。

  2.市劳动保障局按月汇总专项资金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金额,编制《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核定单》,并根据《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核定单》与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将资金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支出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