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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促进湖州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

  (二)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建立竞争性择优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合理有序投放,保障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有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保持区域动态平衡。

  企业应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在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湖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并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固定办公场地和用于车辆维护、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

  4.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处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5.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规范车辆投放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系统。

  (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经营服务要求:

  1.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2.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4.加强车辆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

  5.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6.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承租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7.及时向政府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接入,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维人员、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等动态信息。

(六)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1.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能用于支付租赁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3.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采集承租人身份等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七)规范市场退出机制。企业需终止在本市经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不及时处理,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车辆投放。

三、加强行业有序管理

(八)推进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推进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配套施划停车点位,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九)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和停放秩序管理细则,加大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力度;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规划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公共电子围栏,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纳入公共电子围栏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委托社会力量,统一线下运营调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十)加强信用管理约束。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十一)引导用户文明用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四、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十二)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部门职责

(十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拟订发展意见、编制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公共电子围栏建设;负责协调公安、综合执法部门确定车辆投放总量规模并加强动态监测和引导;负责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互联。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建设;负责对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间车辆停放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管理;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旅委、市网信办、市人行、市消费者协会等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