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衢市科发农〔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市科发创〔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科技局、教育部门:
现将《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3日
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衢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精神,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培训服务是指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提升科学素养、培养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
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服务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字号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投入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3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七)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依法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培训机构(总公司)名义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其培训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该培训机构(总公司)承担。名称统一规范为“培训机构全称+(所在地、道路或楼宇名称等)分公司”。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部门办理审核、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 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和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二)场地面积
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培训机构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并取得消防备案许可。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书。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须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并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指引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正式出版物作为培训材料的,应与其培训课程内容相匹配,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材的内部审核。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六、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经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审后,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资金监管
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严格按照《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和《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非正常停业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八、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流程。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试行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两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二、制定过程
《准入指引》起草工作于2021年9月初启动,通过开展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摸排调查、座谈交流等形式全方面分析调研,组织专题研讨论证,形成《准入指引(初稿)》。经广泛征求意见、法律风险评估,反复研究、多次修改,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准入指引(送审稿)》。
三、制定原则
(一)聚焦解决问题。聚焦目前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突出问题,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二)坚持发展导向。强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创设一个稳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注重依法依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双减”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各项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四、主要内容
《衢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共有八个部分组成。
一是适用范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服务包括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等旨在提升科学素养、培养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的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服务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
二是机构设置,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章程、党组织建设、分支机构七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引导机构合法合规设置,着眼解决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小、弱、散”现象,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
三是场地设施,从场地性质、场地面积、设施设备、安全要求四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四是从业人员,从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做了要求,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五是培训内容,从课程内容要求、培训材料要求两个方面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求制订与课程和教材相配套的课程指引和教学计划,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审批登记,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审后,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是资金监管,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衢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规定的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
解读机关: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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